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和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6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对公司“2016年半年度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 情况向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在2016年半年度严格执行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3、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 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亦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对公司《董事会关于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董事会关于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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