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086号)文核准,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深圳前海天宝秋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宝秋石”)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2,758,624股,发行价格为7.2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600,000,02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6,873,549.1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1月22日到账,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第2501000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账号为11014958721004,专户余额为400,000,000.00元;同时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账号为75010154700012065,专户余额为188,000,024.00元。以上专户仅用于公司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海声、褚力川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开户银行应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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