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2015年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经营范围修改情况
修改前:进出口业务(许可范围内),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农副产品(不含粮油)、土畜产品的种植、收购、加工、销售;水产品的收购、加工、销售;豆制品、冷冻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仓储;服装、针纺织品、木材、木制品的销售;高科技农业技术研究开发;国内货运代理。
修改后:进出口业务(许可范围内),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农副产品(不含粮油)、土畜产品的种植、收购、加工、销售;水产品的收购、加工、销售;豆制品、冷冻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仓储;服装、针纺织品、木材、木制品的销售;高科技农业技术研究开发;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公司经营范围的修改情况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新要求,公司拟对现行的《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进出口业务(许可范围内),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农副产品(不含粮油)、土畜产品的种植、收购、加工、销售;水产品的收购、加工、销售;豆制品、冷冻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仓储;服装、针纺织品、木材、木制品的销售;高科技农业技术研究开发;国内货运代理。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进出口业务(许可范围内),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农副产品(不含粮油)、土畜产品的种植、收购、加工、销售;水产品的收购、加工、销售;豆制品、冷冻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仓储;服装、针纺织品、木材、木制品的销售;高科技农业技术研究开发;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对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主动退市除外),公司将申请其股份进入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转让。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对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修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大连市。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同时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交易所交易日召开,且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结束时间。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大连市。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同时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八)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受聘议案的时间截止日计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近三年内受到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九)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解除其职务。
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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