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聘请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国富浩华”)为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及201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
近期公司收到国富浩华《名称变更通知函》,被告知:国富浩华与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3年4月30日签订了《合并协议》,合并后的事务所使用国富浩华的法律主体,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于7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名称。此前国富浩华与公司签署的所有合同文本继续有效,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继和履行,原联系方式不变。
本次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不涉及主体资格变更情况,不构成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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