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补充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和审慎、负责的态度,对拟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深圳秋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后与公司、其筹建和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深圳前海天宝秋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就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签订了补充协议,深圳前海天宝秋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将成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其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签订补充协议系为了对深圳前海天宝秋石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就本次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作出进一步明确的约定,有利于顺利推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签订补充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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